广元市档案馆查阅利用档案指南
发布时间:2021-08-24 11:13   来源:保护科

一、查档须知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相关有效证明(单位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律师证等)均可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二)查阅未开放档案,须持相关有效证明向档案馆提出申请。档案馆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提供利用予以答复;5个工作日不能答复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公民利用记载有关本人婚姻登记、学籍、学历、工龄、职称、获奖荣誉、离退休等证明性未开放档案,凭有效证明可以提供利用。

(四)国外的组织或个人查档时还须持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或接待单位介绍信,并经本馆领导同意。

五)国家档案馆之间可以开展婚姻证明、学历、招工、调动、职级晋升等与民生相关的档案的异地查档和跨馆服务,实现档案信息的远程利用。

(六)本馆藏有:清代、民国时期以及建国后广元县、昭化县、广元市市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的档案和资料。

二、查档流程

(一)查档者须填写《广元市档案馆档案资料查阅利用登记表》,注明本人身份,填写申请利用档案的目的、主要内容、档案产生部门或年代等相关信息。需查阅多项内容时,要分项注明。

(二)根据查档者填写的登记表,本馆接待人员为其查找申请范围内的档案资料。若查档者需复制档案资料时,由本馆接待人员按规定复制,并在复制件上加盖本馆专用章,方可用作凭证。

(三)查档者可自行查阅本馆已开放的档案检索目录,查阅后放回原处。查档者需摘抄档案资料时,须经本馆接待人员同意,注明摘抄档案资料的出处,并加盖本馆专用章,可用作凭证。

三、注意事项

(一)查档者利用档案馆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档案馆规章制度,爱护档案资料和公共设施设备。

(二)查档者利用或者公布档案馆已开放档案,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利用未开放档案,未经档案馆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传播。

(三)查阅利用大厅内禁止吸烟,不得大声喧哗,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共同创造良好的阅览氛围。

(四)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不得折叠、圈点、勾画、涂改、毁损档案,违反规定的依照档案法律法规处置。

(五)摘抄、复制档案须经本馆同意。

)查档时间:工作日 08:30—12:00 , 14:30—18:00。节假日预约电话:0839-3356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