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档案馆利用档案须知
发布时间:2023-02-26 19:21   来源:市档案馆查阅利用科


广元市档案馆利用档案须知


第一条 我国公民和组织须持介绍信或者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外国组织或个人须持我国有关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查验,并经本馆同意,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资料。

第二条 我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须持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需经本馆按程序审批,必要时须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方可查阅未开放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 为保护他人隐私,查阅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需经本馆审查批准。被委托代查涉及他人未开放的档案,除提供本人有效证明外,还需提供被代理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条 本馆已数字化的档案资料,原则上不提供原件利用。

本馆保管的未经整理或未完成修复的档案资料,不提供利用。

第五条 需大量利用档案进行专题研究、编史修志等工作,应事先将批准文件、研究计划(或编写任务书)等抄送本馆,经批准后方可利用。

第六条 利用者每人每天原则上借阅档案资料不超过20卷,以件为单位的数字化副本不超过50件。

第七条 利用者查阅档案资料时,除必要的阅览、书写工具及现金、证件等贵重物品外,其他物品不得带入查档现场,请主动放入寄存柜中。

第八条 禁止将档案资料带出阅览区,档案资料仅限本人查阅,不得与他人交换传阅。

第九条 禁止在阅览区内吸烟、饮水、进食、喧哗。

第十条 利用者在查阅过程中应爱护档案资料,对档案资料有涂改、损毁、偷盗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利用者查阅开放目录后应及时归还原处。

第十二条 利用者须爱护电脑等查阅设备。

第十三条 未经同意,禁止复制(拍摄、摘抄等)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利用者复制档案资料须经工作人员审查同意。利用者每天复制的档案资料总量原则上不超过20页,不提供整卷复制。

第十五条 未经本馆同意,利用者不得擅自公布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鼓励利用者向本馆捐赠利用档案资料所形成的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 本须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须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