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中关于公民查阅、利用档案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08 16:08   来源:法规科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可以到国家档案馆查阅、复制或者摘录已开放的档案资料,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查询。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国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须凭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向国家档案馆提出申请。国家档案馆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提供利用予以答复;5个工作日不能答复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公民利用记载有关本人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学籍、学历、工龄、职称、获奖荣誉、离退休、房产等证明性未开放档案,国家档案馆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国家档案馆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档案馆规章制度,爱护档案资料和公共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或者公布国家档案馆已开放档案,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利用未开放档案,未经国家档案馆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