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档案馆指南(十五)
发布时间:2012-10-10 16:40   来源:本站

  广元市档案馆主要工作制度

为加强档案馆管理工作,搞好基础业务建设,逐步实现档案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馆工作通则》、《四川省各级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对原有的各项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重新制定了《档案接收制度》、《档案整理制度》、《档案鉴定制定》、《档案保管制度》、《档案库房管理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档案开放制度》。

档案接收制度

1、根据《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本馆定期接收广元市各部、委、局、行、司等其所属单位形成的,在本单位保存20年的永久、长期档案。

2、本馆接收撤销单位档案、死亡干部档案及市属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档案。

3、本馆不定期征集散存于社会和个人手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4、接收各单位移交进馆的档案须符合《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要求,并凭广元市档案局颁发的“档案合格”证进行移交。

5、档案进馆时,必须同时移交相关的检索工具(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全宗卷、全宗指南)及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专题资料等。

6、接收档案时,由市档案馆馆长指定专人负责验收档案质量。对于不符合要求,验收人有权不予验收进馆。

7、接收档案时,交接双方要依照案卷目录逐卷清点,确认无误后,再在移交目录上履行签字手续。

8、凡接收进馆的档案,经办人应在档案接收登记薄上登记,以备查考和统计。

档案整理制度

档案整理是对馆藏档案进行系统化管理的重要前提和基础,须严格按照《档案馆工作通则》、《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和《四川省各级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规范》进行。

1、档案整理应以全宗为单位,保持全宗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能人为割裂全宗档案的历史联系。

2、各全宗单位档案整理应以分类方案、归档与不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为依据。

3、案卷排列应遵循一个档案馆内全宗号不重复,一个全宗内目录号不重复,一个目录内案卷号不重复的原则,以便管理和统计,并为微机管理档案奠定基础。

4、档号(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页号)的编制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分别填写案卷封面和卷盒背脊上。

5、档案整理应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案卷目录、全引目录、著作卡片等),并将全宗介绍、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档案利用情况装入全宗卷。

档案鉴定制度

档案鉴定是优化馆藏的重要措施。对馆藏档案超过保管期限的、需要对社会进行开放的、原保管期限划分不准的均应有计划地组织鉴定。

1、成立鉴定小组,或由馆长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研究、解决鉴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确定鉴定原则和统一鉴定标准。

2、档案鉴定要以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各全宗单位编制的保管期限表为依据,结合全宗内档案的具体情况,采取直接鉴定法。即逐件地对每份档案进行全面地、历史地分析研究,提出存毁意见。

3、鉴定后需要销毁的文件,要按全宗分别编造销毁清册,经鉴定小组或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处理。

4、销毁档案时,应由鉴定小组指定专人(2人以上)监销,销毁后,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5、鉴定工作结束后,由鉴定小组写出简要的书面报告,分送有关领导和存入全宗卷内备查。

档案保管制度

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档案馆应配备专人从事档案保管工作,要熟悉情况,研究档案保护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使档案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1、库内档案要按照《四川省各级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规范》要求,柜架排列整齐,柜号、指引齐全,库内档案有存放索引,档案入柜存放,排列整齐划一。

1、  档案保管人员要熟悉馆藏档案、资料位置,家底要清。

3、档案保管人员要努力钻研档案保护、修复和科学管理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4、档案保管人员发现破损、褪色档案要及时向馆长反映,以便组织力量抢救。

5、馆藏重要档案要实行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人员变动时,要逐卷、逐件清点、移交。

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1、档案库房管理要本着管理科学,整齐划一,清洁卫生的原则,以确保档案安全,从而延长档案寿命,方便利用。

2、档案库房要密闭,防止虫害、灰尘和有害气体侵入。档案柜内要放置防虫药物,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3、坚持做好温湿度记录,根据不同季节、时间的温湿度情况,适时开窗通风或采用排风扇、去湿机、空调等设备调节库内的温湿度,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4、保持库内清洁卫生。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清扫,平常要做好局部清扫。

2、  除经允许来馆参观、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房。

档案利用制度

1、档案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利用档案为社会服务,档案馆应积极主动、热情、耐心、及时有效地为利用者提供服务。

2、接待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熟悉馆藏档案内容,千方百计满足利用者的需要。

3、利用者一般只能在查阅室翻阅、摘抄档案内容,确需外借者,须经馆长同意,并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借出档案一般不超过6天,到期必须归还,超出一天,每卷罚款5元。

4、利用馆内已开放档案,利用者需持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说明利用目的,填写利用登记。查阅非本单位需要机密或属于控制使用的档案,须经馆长或有关领导签字后方可查阅。

5、凡摘抄、复制档案材料均应注明出处(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张页号、年代),经接待人员核实,加盖本馆公章方为有效。摘抄、复制档案应按国家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6、利用者要爱护档案,不得在上面圈点、批注、勾划、污损、涂改,更不准任意拆卷,抽取档案材料,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外国人利用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接待人员要做好利用登记,随时掌握和收集利用档案的信息反馈。每月将利用中的典型事例,向馆长作一次书面报告。

档案统计制度

  1、档案统计工作是档案馆的一项基础业务建设,按照准确、及时和保持连续性的要求,认真做好馆内各项基础数字的统计。
   2
、统计工作由库房管理人员、接待人员共同对进馆档案、库内全宗、档案门类、案卷变化、资料收藏以及抢救、利用、鉴定、销毁、开放档案等进行全面统计。

    3、要建立档案收进、移出、查阅利用、馆库设备、档案编研登记薄及全宗名册、卡片等。坚持做好平时的登记、统计工作,做到帐实相符。

3、  随时向领导和办公室提供所需数据,按时填报统计报表。建好馆内统计台帐,使其为领导决策、总结工作、分析问题提供重要依据。

档案开放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四川省各级综合档案馆业务建设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按照广元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确定开放档案的期限和范围。

  2、对到期开放的档案,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原则上采取五年开放一次。

  3、按照开放与控制范围的要求,认真审查档案内容,严格区分开放与控制的范围,并作出相应的标记。

    4、凡开放档案的检索工具,供利用者自行检索。

  5、属重要和珍贵的档案,应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在没有复制前,一律不得提供利用。

    6、对注有密级的档案提出解密意见,征得档案形成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开放。

  7、凡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本人(含合法继承人)对档案有权提出开放与控制意见,档案馆负责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无合法继承者,由档案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8、凡国家所有的档案,在已具备开放条件时,档案馆应写出书面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方能向社会开放。

  9、中国公民和组织利用开放档案,必须出示有效证件,严格履行利用手续。公布、出版、利用档案收费按照广元市物价核定的标准执行。

10、接待人员应及时做好开放档案利用情况的统计、登记、分析、信息的反馈和汇编工作。

  广元市档案馆收集档案

          

一、收集档案的职责与任务

   1、档案馆是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永久保存档案的基地,是经济建设、文化交流、科学研究和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的中心。档案馆要按照自身的职责,积极开展档案的收集工作,形成结构合理、门类齐全、内容丰富、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档案体系,更好地为社会各项事业服务。

    2、为了完整地保存我市的历史文化财富,维护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历史真实面貌,有效地保管、利用档案,推动我市各项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家档案局印发的《档案馆工作通则》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制定本馆收集档案的实施细则。

3、档案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优化、丰富馆藏,科学保管,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工作,是我馆的宗旨。按照《通则》,本馆除向社会和个人征集重要档案史料外,主要接收市级各机关、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已保存20年的永久、长期档案。

一、    收集档案范围

     1、革命历史档案

 收集保管我地下党组织、工农红军及地方苏维政权建立等活动形成的档案史料。

 2、民国档案

  民国暑期广元、昭化两县的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

3、现行机关档案

1)广元市委、纪委、市政协、市总工会、妇联、团委、科协及各部、委、室和直属单位临时形成的档案。此外,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同级各民主党派形成的档案。

2)广元市人大常委、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委、局、办、社、司、行和所属临时机构、派出单位形成的档案。

3)属于地方和上级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反映广元地方性的某项事业或建设成就活动的档案。

4)由于机构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职能变化等原因,被撤销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及市委组织部、市属各主管部门所管干部中的死亡干部档案。

5)本市人事管理权限的著名人物(行政职务正县级、技术职务副高级以上和文化名人)形成的档案资料。

6)市属部分单位形成的名、优、特、新产品、新工艺和文化艺术方面的档案。

开发区形成的具有改革开放特色和重大成就的党案。

  7)市属重点小学、中学、技校、广元大学、广元师范形成的档案。

8)本市重大科研成就、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其他具有历史研究价值的档案。

 三、收集档案的要求

1、进馆档案必须保证全宗的完整,案卷质量符合《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的规定,必须有市档案局颁发的合格证。

2、凡列入本馆接收档案范围的单位(接收时间和具体名单另行发文),要将本单位形成的,能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按规定分别进行整理,一次性向本馆移交,任何人不得分散和截留。

3、属于本馆接收档案范围的单位,所形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各种史志、自然资源、风土人情、名胜古迹等资料,应按《档案馆通则》的要求,造目录一式两份,与档案一同移交进馆。

4、各进馆单位编写的组织沿革、大事记、全宗介绍、基础数字汇编等编研材料和有关检索工具应随同档案一并进馆。

5、进馆档案密级的划分,接收后按上级有关保密范围规定统一划分。

6、档案馆接收档案时,必须按移交目录清点,经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在交接目录上签字盖章。

7、凡列入本馆接收档案范围的单位,要按《档案法》的规定,认真搞好档案的移交工作。如有违犯档案法规的,必须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解释权和执行期限

1、本细则由广元市档案局、馆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