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绝转档案 法院明查判侵权
发布时间:2017-12-05 11:09   来源:法规科

20002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事档案侵权纠纷案。被告潍坊市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被责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原告王海涛的人事档案移交给潍坊市人才交流中心,并赔偿原告王海涛经济损失7278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海涛系被告潍坊市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职工。

1997915日,被告因故将原告予以除名,但未按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其档案材料。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解决,被告以原告所经营的有关业务贷款未收回、销货收据未交接、经营设备未入库等为由予以拒绝。原告1997年拟调入现单位工作,因人事档案不能及时交接,致使其只能作为临时工使用,月收入为120元,比正常调动后的收入减少五百余元。

潍坊市中院认为,原告系被告的职工,被告将原告除名后,应当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原告被除名后一个月内将原告的人事档案移交给潍坊市人才交流中心。被告未按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在原告多次向其索要的情况下,仍拒绝移送原告的人事档案,致使原告不能联系新的工作单位,给原告造成了工资收入的损失,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将原告的人事档案移交有关人事部门,并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摘自《法制日报》20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