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 强化监管 服务发展——《四川省产业园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17-03-20 16:20   来源:省档案网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产业园区档案工作,2017年2月20日,四川省档案局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商务厅、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印发《四川省产业园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四川首次针对全省产业园区档案管理联合出台的一份重要文件。

因势而谋,服务发展

  产业园区是经济发展的有力引擎,是深化改革的试验平台和城市建设的拓展空间,担负着引领区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使命。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产业园区建设,先后出台了《四川省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发展区)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意见(2009—2012年)》《四川省“51025”重点产业园区发展计划》《四川省产业园区创新改革发展规划(2016—2020)》等系列文件,提出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核心,推动产业园区从要素投入向内生增长转变、从粗放发展向集约发展转变、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全省产业园区如雨后春笋迅速壮大,在全省经济建设中起到了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为推动实现“两个跨越”提供了有力支撑。按照《规划》目标,到2020年,全省园区营业收入将达到39455亿元,营业收入超过2000亿元的园区达到3个、1000亿元4个、500亿元30个。

  随着产业园区的蓬勃发展,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园区内各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了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档案,是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真实记录,它在加强产业园区建设、提高产业园区管理水平、维护驻园单位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具有独特作用。产业园区档案既是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又是产业园区重要的信息资源和资产,更是国家档案资源的必要组成部分;管好这些档案,既是档案形成单位的工作之需,又是产业园区管理部门的应尽之责,更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能所在。

  对这些档案如何收、如何管、如何用?是摆在园区管理者面前的一道必答题,也是摆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道必答题。我们应当因势而谋,顺势而为,围绕中心,服务发展。按照党和政府对档案工作的政策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全省产业园区发展现状,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省档案局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出台《办法》,对各类产业园区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考虑,作出制度设计。

集思广益,充分论证

  2012年,省档案局经过研究,启动了产业园区档案管理的调研工作,并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为切入点,深入天府新区开展档案工作专题调研,完成了省政府政务调研课题《天府新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研究》,印发了《关于做好天府新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有力推动天府新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2013年以来,省档案局先后深入到成都、德阳、绵阳、泸州、宜宾、广元、乐山、广安、资阳、眉山、甘孜等市(州)调研产业园区档案工作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了解全省产业园区档案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形成《全省产业园区档案工作调研报告》。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2016年,省档案局联合相关部门组织起草了《办法》,先后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发函等方式征求各市(州)档案局、部分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园区内企业意见,并通过四川档案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集汇总各方意见后,逐条讨论,认真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办法》。

  2016年底,省档案局组织召开《办法》专家论证会,邀请国家档案局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法制办、四川大学、省天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成都市档案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按照专家论证会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省档案局及时与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商务厅、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联系沟通,得到了这些部门的大力支持,形成了共同抓好产业园区档案工作的共识,最终促成了8个部门联合印发《办法》。

依法规范,强化监管

  《办法》分为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档案的管理与移交、档案的开发与利用、奖励与处罚、附则等7个章节,贯穿园区档案管理的全过程,体现了依法依规、规范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

  ——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包括高新区、开发区、科技园、工业区、产业基地、特色产业园、产业新城、科技新城等。有关企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园区可参照执行。

  ——管理体制。《办法》提出,产业园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档案局负责全省产业园区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市(州)、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本级、本地园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商务、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部门管辖范围内园区档案工作的宏观监管,从政策层面实现了产业园区档案工作监管和指导全覆盖。

  ——管理职责。《办法》规定,园区内各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明确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园区管理机构应设立综合档案室,国家级和有条件的省级园区要建立档案馆,集中统一保管园区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园区内规模较小的单位,其档案可委托园区档案部门代管。《办法》充分考虑园区管理机构规模、职能等各方面的差异,提出了不同的档案机构建制,便于各园区根据实际,科学合理设置档案管理机构。对于规模较小的单位提出了委托代管方式,以适应小单位的档案工作需求。

  ——档案资源建设。《办法》明确了园区档案的定义,园区档案是园区党(工)委、管理委员会等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园区管理机构)及园区所属单位、驻园企业和其他有关组织(以下简称园区内各单位)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这个定义包括了园区管理机构和园区内各单位形成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同时,要求各单位制订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特别要明确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和电子档案的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办法》根据园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职能,明确要求加强对党群工作、行政管理、劳动人事、企业管理、招商引资、城建规划、土地开发、财务管理、产品生产、科学研究、基本建设、设备仪器以及特殊载体等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园区管理机构和园区内各单位应加强对园区内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检查、验收和移交制度。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及入园建设项目档案是园区规范管理和日常维护的重要依据和支撑,但部分园区项目档案存在收集不全、整理不规范、保管分散等现象。《办法》针对这些问题,设立专门条款,对项目档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档案的管理和移交。《办法》规定,园区档案工作应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档案业务标准、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各项制度。园区管理机构及园区内各单位应加强档案室(馆)建设,配备专用档案库房,配置必需的档案保管保护设备,确保档案安全,档案用房面积能满足档案保管、保护和利用需求。目前,一些园区档案未实现集中统一管理,一些园区没有档案专用库房,档案安全存在隐患,一些园区档案管理机构未对各部门和园区各单位提出档案移交要求。这些问题都需要及时解决。

  《办法》对档案移交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园区管理机构及园区内各单位应建立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制度,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在重大活动结束之后60日内向园区综合档案室(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二是园区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应在5年内向园区综合档案室(馆)移交。三是园区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向园区综合档案室(馆)移交。四是园区总体规划和与城市衔接的道路、地下管网图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馆。五是园区撤销机构和部门的档案应及时向园区综合档案室(馆)移交。这些措施兼顾了园区档案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开发利用。

  《办法》提出,园区内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其他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工作,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破产企业档案可由园区综合档案室(馆)或国家综合档案馆采取接收、受赠、寄存、征购等形式加以保存。这些措施是为了避免在企业发生变故时国家档案资源散失。

  《办法》对非国家所有档案的保管提出了要求。园区内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妥善保管。严禁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档案销毁程序。《办法》规定,园区管理机构及园区内各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到期档案的鉴定工作。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委员会(小组),负责对到期档案进行鉴定。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销毁。

  ——档案信息化建设。《办法》规定,园区管理机构及园区内各单位应将档案信息化建设列入园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配备档案现代化管理所需的设施设备,采用能满足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管理系统。园区管理机构及园区内各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室(馆)藏档案数字化工作,积极探索数字档案室(馆)建设,实现档案管理与利用现代化。

  ——档案开发与利用。《办法》规定,园区管理机构及园区内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加强档案检索系统建设,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及时、有效地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园区档案部门应当搭建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办法》对涉密档案的利用作出设定权限、领导审批的规定。

  ——奖励与处罚。《办法》规定,园区管理机构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相关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突出特色,注重创新

  突出问题导向。坚持问题导向,是贯穿《办法》调研、起草、修改、论证等全过程的一个鲜明特点。全省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园区内各单位形成了大量档案,真实地记录了园区发展历程与建设成就,为当前和今后的园区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但随着全省产业园区的不断发展,产业园区档案工作存在的管理体制机制、档案资源体系、利用体系、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亟需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规范管理。比如,有的产业园区对档案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明确工作机构负责档案工作;有的产业园区档案保管条件较差,档案处于分散状态,没有实现集中统一管理;有的产业园区没有很好履行对驻园单位和入园企业档案工作监督指导职责;有的档案人员身兼数职,变动频繁,业务水平不适应档案工作需要;有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将园区档案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指导范畴,工作出现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办法》对园区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园区管理机构及档案部门的职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建立健全园区档案管理体系机制、规范园区档案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突出园区特点。针对产业园区档案管理的特殊性、复杂性、多元性等特点,《办法》紧扣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发展等重要环节,量身定制了档案工作规范,这是《办法》又一鲜明特点。全省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模式多样,有的是由政府设立园区管委会,代行相关规划、建设、管理职能;有的是由政府批准设立开发建设总公司,负责园区建设、管理等;有的是由园区管委会和所在地政府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园区建设和管理。同时,园区内入驻的单位有机关、企业、事业、团体、新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等。对此,《办法》一是明确园区档案工作的三个管理层级,如园区管理机构、园区管理机构设置的档案部门、园区内各单位;二是提出由园区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园区档案部门指导监督、园区内各单位各负其责;三是提出园区建立综合档案室或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园区各类档案;四是对园区内规模较小的单位,可由园区档案部门代管其档案。

  突出齐抓共管。针对产业园区管理层级、领域、主体等情况,考虑到档案部门监管难度,《办法》突出了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鲜明特点。《办法》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产业园区驻园单位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的档案管理责任分别进行了规定;同时,鉴于批准设立园区的主体不同,根据各类产业园区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职能,省档案局主动争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商务厅、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的重视支持,借势借力,发挥相关主管部门监管作用,联合印发《办法》,对工业园区、经开区、科技园区、教育园区、文化园区、旅游区等各类产业园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全覆盖监管,以期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良好局面。

深入贯彻,精准实施

  抓好学习。《办法》的出台,体现了档案部门积极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使命意识,明确了产业园区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设计,必将有力推动各类产业园区档案工作的科学发展。各级档案部门、各园区档案管理机构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加强对学习贯彻《办法》的组织领导,认真学习《办法》原文,领会其精神实质,把握具体要求,真正做到学懂、学通,并以此指导产业园区档案管理各项工作。

  抓好宣传。省档案局将通过简报、杂志、网络、微信等平台渠道,广泛宣传《办法》,并举办《办法》宣传贯彻专题培训班,深入解读《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突出特点、实施要求等,部署安排产业园区档案工作。各地档案部门要主动联系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商务、文化、旅游发展等部门,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抓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抓好实施。各级档案部门要联合主管部门制订详尽的贯彻实施方案,有力有效地推进《办法》落地落实。要深入工业园区、经开区、科技园区、教育园区、文化园区、旅游区等产业园区,加强调研、指导、培训,帮助各类产业园区结合实际,制订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园区档案管理配套制度,并指导实施。

  抓好督查。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把《办法》的贯彻实施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并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确保执行工作科学、合理、精准、有效。

  抓好服务。各级档案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办法》、促进产业园区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作为档案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有力抓手,作为发挥档案工作服务经济建设独特作用的有形载体,依法履职,主动服务,为园区管理机构、园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服务,在推进《办法》实施的过程中展现档案部门的良好形象、业务水准,彰显档案部门的担当能力和工作成效。(作者单位:四川省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