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扣押离职员工的档案违法
发布时间:2017-12-07 17:10   来源:法规科

   一、案情简介

杨某20069月份从某名牌大学毕业后进入上海一家国有军工企业从事产品研发工作,双方签署了期限3年的劳动合同。20073月份,杨某觉得国有企业的工作缺乏挑战和激情,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认为,杨某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时就提出辞职属于单方面违约,于是要求杨某必须支付15000元违约金,否则不予办理档案转出手续。杨某被逼无奈,身上又没钱,只好给公司打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本人因劳动合同未到期辞职,自愿于200712月底之前向公司缴纳15000元违约金,待本人付清违约金后1个月内,公司应将本人档案一概转出公司”。公司收到欠条后为杨某办理了离职手续。杨某离职后一直没有缴纳15000元违约金,公司也一直未为杨某办理档案转出手续。20085月份,杨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个人档案转出手续。仲裁裁决支持了杨某的请求,判令公司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内为杨某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劳动者档案

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劳力字[1992]33号文)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也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只要双方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为离职员工办理档案转出手续,此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因此,公司以杨某拒付违约金为由拒办档案转出手续,于法有悖,应予纠正。当然,公司如果认为杨某应该支付违约金,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能擅自扣押其档案。

    (摘自“上海劳动法律师网”2009.3.12